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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运动中出现问题的反映和纠正建议

2022/4/2 13:16:30      点击:

对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运动中出现问题的反映和纠正建议

近期,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发起行动,对农村非法侵占土地、违法建设开展整治运动,这个是非常好非常利国利民的,我们是非常支持的。

但在这次行动中也有出现了不少问题:

首先,处理方案、方法存在问题,很多地方出现一刀切的处理方法,不分情况一概进行拆除。国家政策是要求“凡是在20207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但是对于不是乱占的情况,包括有很多土地是在之前乡镇等基层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等原因而把土地出售给村民的,这种情况是有跟政府购地的手续和单据的,并不是乱占,虽然基层政府卖地且经常是把不是建设用地的农耕地当成宅基地、建设用地卖给大家,是违规行为,但买地的村民们往往是不懂和不知道基层政府的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他们也是被蒙蔽而买了土地的,也是受害者,所以这种买地建房的情况,不应该也被当做乱占耕地处理而随便进行强行拆除的,这种属于基层政府违规卖地在先,应当由基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才对,而对村民们受骗而买了的土地、建了的建筑要做好善后,即使确实严重影响生态和规划需拆除也需做好充分的赔偿获得屋主的同意。

而对于普遍存在的报建手续缺乏的问题,也不能只是归咎于建房者的,也有报建手续确实比较苛刻很难达到全部条件要求很难办齐所有手续,以及基层政府并没做好这方面的引导、服务,等各种原因。因此也要分清情况,对有的存在客观因素的情况进行更妥善的处理。

其次,处理方式有待商榷。对于违建,不建议一拆了之,就好比一个人犯错了只要不是很严重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尽量挽救而没必要就必须将其从肉体上灭亡,违建是不对,但建筑的成本、价值非常高昂,只要没有造成生态、规划等严重危害没必要就一定非拆除不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也指明只有在存在不良影响且无其他改正措施消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拆除,除了拆除完全有更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和民众的处理方法的,比如是否可以进行重罚(罚金可以考虑是建筑的价值减去建筑的成本)让其继续拥有建筑但并没在违建上获利而同时国家也获得了较高的罚金收入,再不行可进行没收然后充公或拍卖,这些都能让已经建好的建筑继续产生经济价值,比拆除了改为种植绿化从经济产出上是划算非常非常多的。我们更应该树立“尽量不拆、物尽其用”的原则,才是利国利民的处理方式。

再次,在处理违建的程序、手续上普遍存在缺失或存在胁迫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对违建的处理是要做充分的调查并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但普遍并没有做到这些程序和手续(只是执行个别程序甚至完全没有执行),也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就直接发出拆除通知并快速甚至在告知日期之前就进行拆除。有的地方也走这些程序的,也往往流于形式,通过对村民们威胁恐吓来胁迫他们签名,甚至有的还胁迫让村民签署承诺被拆后不索取赔偿的承诺书。

 

此次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造成政府公信力大大降低且制造了极大的社会不和谐不稳定隐患。一刀切的处理方法让很多是有跟政府买地了的农民们也被强拆,遭受了不公平的极大的损失,完全违反社会法律法则,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认可,甚至产生了巨大的民怨,因为很多房子的建设都是村民一家人一辈子积攒的心血,只因为之前被基层政府干部欺骗买了性质有问题的土地而现在被强拆殆尽、损失惨重,目前很多村民怨声载道、议论纷纷、民怨沸腾,部分正在组织进行信访上告,这造成了社会的极大不和谐、不稳定;

2)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和民生。一拆了之的这种过激、过于粗暴的处理方式,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必要的损害,本来大部分可以保留下来继续发挥作用的大量建筑被拆除,巨大的社会财富瞬间灰飞烟灭,让每个人都感到很心痛,而换来的绿化种植产生的价值非常低大家也都在感到不可思议。

此次运动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也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在社会管理上还存在的问题:

1)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坚守18亿亩红线”的政策要执行,但必须是建立在依法守法的基础上的,必须建立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财产上的,而不能以“坚守18亿亩红线”为借口而对民众的权益、财产任意、随意践踏,不能像在这次运动中一样非常多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下发的卫星航拍图斑,按图索骥,很少正式、完整走流程和办理必须的手续,而快速完成强拆,随意处置、拆除民众的建筑,不顾客观事实和原因,不顾民众利益和感受;

2)各级政府人员僵化理解政策,官僚主义严重。“坚守18亿亩红线”并非就是在原有的农地上不允许出现任何建筑,出现建筑也不一定非拆除不可的,而可通过增加开垦农地来作为置换等方式灵活处理的,此次运动的一刀切的做法就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就是庸政懒政的表现;

3)各级政府收集民间实际情况信息不够充分,没有经过仔细调查和试点推行就大面积推行,以及基层政府和干部为了掩盖之前违规卖地的行为逃避责任大多都故意对上级政府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中央、省级政府不知道实际情况误以为很多农民私自强占土地建设房子,制定了过激的政策执行要求并强烈要求下面执行,而市级、区级的政府为了显示执行力和建立政绩,推动会议决策形成力度空前的强拆复绿执行方针,没有任何通融、商量的空间,基层乡镇和村政府为了逃避之前违规卖地的责任把建了房子的农民们拿来当作背锅侠和替罪羊,对他们房子快速强制拆除并复绿以便跟上面交差和掩盖之前问题(让建筑物消失类似于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做法);

4)在这个运动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很多人明知此次运动是有争议的农民是受害者的,但对受害农民们的援助却不够,甚至对他们的痛苦漠视无睹,乃至甚至有的公检法等部门还大力配合了此次强拆运动。广大律师们也绝大部分都麻木而没主动帮助农民们也是很不应该的,甚至更可恶的是本人致电某市律师协会请他们帮一下农民们,接电话的人员还说他们没这个业务,我说请你们来做我来支付费用,他回复说现在疫情不方便。还有村民之间也很少团结和互助,都是做看客甚至幻想着拆其他家的拆够了就不会来拆自己家的了。

 

一边是喊着“坚守18亿亩农田红线”、“对违建零容忍”且雷霆万钧雷厉风行的各级政府和基层执法队伍,一边是无数无辜或罪不至被拆的民众损失惨重心在滴血,让人无比心痛。

希望各级政府能否认识到此次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正视各种历史的、客观的因素,及时纠正运动中因不了解基层实际情况而出现的一些错误做法和僵化教条的工作方式,避免对无辜民众造成更大伤害,救万民于水火,解百姓于倒悬,减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造福百姓,匡正社稷,功德无量!

也希望在这次运动之后,我们能在这些方面来做好善后、做出提升:

1)对此次强拆复绿运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民众进行赔偿和善后,以消除他们心中的怨恨,消除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隐患;

2)纠正违建处罚的对象,把农民们从替罪羊的角色解救出来,而对之前违规卖地的基层政府和干部进行适当追责,当然也并非要上纲上线,而是也要考虑历史客观因素,很多当时也是为了解决基层财政支出赤字、满足部分乡镇企业开展经济活动需要的行为,对于已卖给农民的农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然后可让农民补税费然后调整为合法建设用地,或者给农民充分的补偿在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收回;

3)对农民的居住与创业产生的建房需求要做好疏导、服务,想办法满足,严格推行好宅基地配给政策,杜绝像很多地方之前一样宅基地并没分配给村民而是被基层政府用于出售且不遵守一户一宅而是有钱就可多买,对确实有额外需求的可争取开展规范的土地招拍挂满足需求,并做好科学规划和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报建的条件也尽量适当放宽与灵活一些,报建手续进行简化

4)更加严格禁止基层政府像之前一样私自卖地和把农耕地当做建设用地出售,从源头上杜绝好农耕地被当做建设用地使用,同时也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土地规划,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很多离城市不是太远的农村也已经逐步开始城镇化,这些农村的部分地块由于水利条件等的改变已不适合耕种,而当地农民有工业服务业就业机会也很少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可考虑及时调整规划把这些部分地块及时转为建设用地并让其产生比农用地更高的经济产出;

5)进一步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杜绝出现脱离事实的决策,防止一刀切和矫枉过正的工作方式,对此次运动的决策失误和执行僵化曲解、官僚教条的一些责任人惩戒,以及在此次运动中利用农民们恐慌四处找关系而收取甚至索取好处的人也进行处罚;

6)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执政管理水平,摒弃杜绝粗暴管理执法方式,在一些不是大是大非、不是危害很大的领域,提倡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因素适当宽容、通融的管理方式(类似于汽车限速是有给小范围的超速允许的),而不能所有都零容忍都不留分寸和空间;

7)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灌输好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一个政府部门、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就应该是为了服务百姓、造福百姓的,而不能伤害到民众的合法权益,包括不能因为一些并非危害很大且有客观因素造成的违建行为而极度伤害民众;

8)改革违建认定与强拆与否的决策机制。目前处理违建的决策机制是明显有非常大的问题的,包括决策与执行主体上,当前只需乡镇街道级别的政府即可认定违建并实施拆除,哪怕建筑价值很高也是,这会有很多的隐患,特别是当前在乡镇公职人员大多素质层次还不够高的,很容易出现考虑不周不全面和处理方法不妥善、流程手续不充分等情况。另外目前在决策流程上也很简单,只是简单的调查问询就可决定,甚至往往连这简单的流程都没执行,这种决策机制用来对付小的、明显的违建是没问题的。但对于动辄价值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更高的整栋建筑,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知道除了日常细小利益纠纷和治安冲突由居委、街道、派出所调解,大一点的都是要交由法院来通过充分的流程和双方的充分控辩之后再来判定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哪一方没有请律师那法院一般会配一个律师帮助他的。拆除整栋建筑这种让人倾家荡产的事情建议也改为由法院来判定才更好,并且对于农民往往文化低、胆子小、法律意识差,相关部门必须对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包括配备律师等。并且对法院的级别也建议可按房子价值的高低来确定,比如乡镇法院只能受理价值低于一百万或什么金额的违建拆除案件,以此类推。如果不改变这种机制,强拆运动注定必然会带有粗暴、混乱的;

9)大力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更加懂得通过法律维权,而对于文化低胆子小的农民等弱势群体,则希望加强对其的法律援助,发动各级政府和民间力量为他们提供援助;

10)大力培养民众的参政议政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反馈信息给各级的各个政府部门,其实各级各个政府部门还是非常重视收集民意等信息的,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都有留言反馈和投诉的接口与功能,民众只需搜索就可轻易找到网站和公众号然后就可进入留言了,使用也非常便捷,大部分也都允许匿名留言以便消除大家顾虑,但很多民众就是没有利用这些接口进行反馈的习惯,甚至觉得去提意见是得罪人、会有被报复的危险,殊不知上级部门因为比较少接触基层,也是非常渴望非常急需大家的留言反馈的,纪委部门也是急需大家的配合才能更好开展工作和出成绩的也是很希望大家多上去留言反馈的;

11)大力改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要求客气礼貌对待弱势民众,树立亲和、有素质的形象,工作从“管理民众”彻底转变为“服务民众”,对于摆官威架子、喜欢恐吓民众、习惯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一些基层人员若屡教不改建议清除出队伍,让弱势民众改变自古以来形成的“官老爷”、“抗官警抗鬼神”的落后认识,不再害怕公务人员而将其视为“服务员”,从而彻底改变官民的关系和相处方式。

最后,愿美丽乡村的愿景在和谐、共赢的社会环境中早日实现。




蔡伟忠18922710457

202242

于广州